摘要:
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是信息公开程序的重要构成,完善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有助于信息公开程序的规范化。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在告知形式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追踪系统、第三方相关规定、延期规定的可操作性以及收到申请之日的规定等方面存在不足。基于对美、韩、日、英等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进行分析,可从明确告知形式、构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追踪系统、调整期限中止规定、完善延期答复期限规定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规定。
王少辉,高业庭.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的完善[J]. 图书情报知识, 2014, 0(5): 110-115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