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公众参与对图书馆管理、建设与服务具有重要的价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(征求意见稿)第19条确认了图书馆公众参与的权利,但该规定过于简单,对于图书馆公众参与中的诸多基本问题尚未涉及。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保障十分必要,这既是法治的必然选择,也是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与地方立法不足的现实要求。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需要秉持决而不拖、慢而不快、细而不粗的原则。公众参与图书馆应在吸收软法精华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法,应当采取中央立法与专章立法的形式制定。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应当采用广泛性、大众化与利益回避的标准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,规定非参与的参与、象征性参与和决策参与三个不同层次的参与方式,全面涵盖图书馆管理、建设、服务与监督的参与内容。